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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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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查97年1月25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第6條附表一食品技師應考資格第2項規定略以,自中華民國102年1月1日起,(第1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食品化學等7個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1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7學科20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食品加工學(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化學、食品分析(含實驗或實習)、食品微生物學(含實驗或實習),有證明文件者,得應該類科考試。(第2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食品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1款規定,且經本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得應該類科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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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依前開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應考人除須具備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尚須修習一定之學科學分數,符合規定始得報考食品技師考試,惟如其畢業系科係經本部審議通過並公告者,得僅檢附畢業證書據以報考,無須另繳成績單。目前已向本部提出申請,經審議通過並公告之學校系科有:(一)弘光科技大學日間部食品科技系、進修部食品科技系食品科技組;(二)台北海洋技術學院食品科技與行銷系。據此,為維護貴系科畢業生之應試權益,如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揭應考資格第2款規定,請備函並檢附相關課程總表向本部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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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檢附102年新制食品技師考試應考資格表及必修課程統計表各一份供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