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函
主旨:敬請轉知所屬人員,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請 查照。
說明: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並請協助加強宣導,以避免民眾恐慌及混淆。
發布單位:
食品系
主旨:敬請轉知所屬人員,於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請 查照。
說明: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40條「發布食品衛生檢驗資訊時,應同時公布檢驗方法、檢驗單位及結果判讀依據」並請協助加強宣導,以避免民眾恐慌及混淆。